[摘要] 为更好的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和市工商局、人社局、质监局等部门多次沟通交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目前,和市人社局的信息共享工作也正在推进中,希望通过部门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大催建催缴工作力度。
住房公积金11种提取情形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此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我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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