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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公积金"等贷"新房需4个月 二手房1个月

房天下  2014-05-23 07:06

[摘要] 为更好的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和市工商局、人社局、质监局等部门多次沟通交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目前,和市人社局的信息共享工作也正在推进中,希望通过部门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大催建催缴工作力度。

5月2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郝亮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围绕“住房公积金筹集”问题与青岛市民网友在线交流。

公积金放贷周期4个月 二手房1个月

有网友反映,现在公积金放款时间过长,部分畅销楼盘不办理公积金贷款。对此,郝主任解答道,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是必备的条件之一。对于开发商不允许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问题,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目前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对符合申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审批,之后进行抵押报卷。自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即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阶段。

目前,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大约在四个月左右,其中二手房贷款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资金归集、使用的实际情况,推进贷款资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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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执法 加大催建催缴力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城镇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法定义务。

然而目前部分单位尤其是私有企业,只缴纳五险不给缴纳公积金,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郝主任指出,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的,职工可通过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登陆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执法专柜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另外,为更好的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和市工商局、人社局、质监局等部门多次沟通交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目前,和市人社局的信息共享工作也正在推进中,希望通过部门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大催建催缴工作力度,同时,也能够更有力的查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与职工本人缴存比例相加所得。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可向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携带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进行投诉反映。

据悉,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现阶段正在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下一步,将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视情适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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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执行基点是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日前,山东各市要求把公积金贷款发放重点,转移到支付首套房、小户型等基本住房需求上,为低收入缴存职工提供便利,逐步解决实际存在的“劫贫济富”问题。郝主任对此作出解读: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基点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积金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贷款政策的制定适当向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予以倾斜。

目前对首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对购买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对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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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违法骗提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面对持伪造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公积金中心已对应采取了进一步的防范措施。首先是提升管理手段。目前,公积金中心已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配置了拍照影像设备,通过实时留存提取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确保每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有据可查。

另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

(一)单位违反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二)职工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各项防范措施的推行,坚决遏制违法骗提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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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11种提取情形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此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惠民保障方面,2014年我市新出台的提取管理办法中,对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由3年缩短至2年;对于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也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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