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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婚前房加名征税?陈英:新婚姻法触动楼市神经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9-01 10:10

[摘要] 青岛婚前房加名征税? 陈英:新婚姻法触动楼市神经

评论:夫妻房产"加名征税"于理不通

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引发的冲击波依旧在发酵,担心离婚后净身出户者到房产部门“加名”时发现,税务部门要对婚前财产的“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即被网友戏称为“加名税”或“妻税”。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

根据中国目前契税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土地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及交换行为,都要按照3%到5%征收契税,而这样的规定,很显然主要不是针对夫妻财产的权属转移的。因此,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的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而且,也有利于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

实事求是而言,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的风波,更多层面上是由于对司法解释的误读而引发的没必要的恐慌。而对于这种“加名”的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格杀勿论全部征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产权属界定的几种情况为例:一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或者出资的父母可以明确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二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条司法解释更是规定的很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协议属于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不应该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

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的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不仅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应加征税,这样不仅符合情理,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对于南京等地房产“加名征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只表示是地方的做法,而未置可否。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行为进行统一的界定和给出指导意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更大的恐慌。

相关新闻:法官解读婚姻法 称女方被净身出户属误读

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1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

【误读】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明说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的房产,女方将不受保护。

【解读】 陈法官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3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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