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常见参考条款解析
第二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注意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在2003年6月1日施行的。购房房屋当中,遇到合同纠纷中应用非常多,因为理解问题和时间问题,我只介绍几个条款供大家参考。个是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问题。它的效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出卖人未取预售许可证,应当视为无效的,双方都可以毁约。但是在起诉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这个合同是视为有效的,大家在诉讼的时候要注意时间。第二,商品房的宣传材料和广告的效力的,出卖人就商品房规划、销售范围内所做的说明,包括价格的确定产生影响的,视为邀约。所以大家对手中的宣传材料和图片要注意保留,如果没有在合同当中作为承诺,比如说开发商许诺人工湖、幼儿园、人工绿地,这在宣传材料中都会体现。第三是商品房认购、预购、预定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有的购房者和开发商没有签正式的购房合同,会签一些预购协议,如果说清楚了,也具有法律的合同效力。
注意购房中的无效合同
第三部分,讲一下无效合同的条款。大家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有效的合同?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什么是无效合同内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三,以合法形势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的,第五,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刚才我讲的司法解释的第八条,有一个专门的特指商品房的无效合同,就是一房两卖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个人就一个房屋出卖给多个人,首先买卖合同的效力,这要讲到《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使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是看后买的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前面买房屋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而且交付入住了很多年了,只是没有过户。物价上涨了,前面的出卖人直接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了,这个时候要看一下后面买的人是否是善意取得的。因为他买了这个房子,你必须考察房屋的现状,有没有人居住,有没有抵押。如果被前主人长期居住,即使是过户了,也可以申请法院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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