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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应对婚姻法新规 婚前先把离婚的事谈妥了?

青岛房天下-今日话题  作者:睿睿  2011-08-24 08:34

[摘要]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炉,在房产证、商品房交易合同上加名的问题成了焦点。购房后,女方要求在合同上加名或房产证上加名,这能否实现?青岛目前政策如何规定?调查结果可能要让部分女士失望了。

近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新解释”)。其中,关注的莫过于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的解释。一周来讨论不断发酵,有业内人士认为,“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将使一些买房人心态发生改变。不过,记者发现,房产证增名潮并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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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程序繁琐 需要缴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炉,在房产证、商品房交易合同上加名的问题成了焦点。购房后,女方要求在合同上加名或房产证上加名,这能否实现?青岛目前政策如何规定?调查结果可能要让部分女士失望了。根据规定,签订新房合同后,如果想在购房合同上加名,只能撤销网上签约,还要查女方的限购情况,根本无法实现,政策也不允许。在房产证上加名倒是可行,不过加名需要缴税。虽然目前咨询加名情况的人很多,然而还没有一笔这样的业务。

想在房产证上加名,100万的房子要交3万的税?

“前天刚咨询了房产证上加名的事儿,程序很麻烦,还得缴税。”8月22日,在市南区工作的刘女士向记者反映说,“我们家的房子是老公买的,2008年年底按揭贷款买的,当时贷了30万,首付是他自己交的,贷款也是他自己还。《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我们商量了一下,想把房产证改一下,加上我的名字。当时老公也同意了,说可以加。然而打咨询电话一问,还得缴税,而且还得有我的限购证明,也就是住房情况证明,非常麻烦。缴税也很多,基本跟二手房交易一样。我们的房子80多平方米,得缴2万多的税,得不偿失,只能作罢了。”

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俗地说,这意味着,婚后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媳妇没有份儿。当然,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可以避免净身出户了。

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了解到,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根据规定,税费包括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想加名需要缴3万多的税。

二手房可以拿着房产证去交易中心办理加名,但新房就要悲剧了。“刚买的房子,签了合同,想给女朋友把名加上,怎么操作?”22日上午,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咨询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加名,这需要撤销网上合同,很麻烦。”“具体怎么操作?”“现在限购以家庭为单位,她现在不是你妻子,你们登记后可以查询限购,但现在不行。在购房合同上加名字,涉及更名问题,而更名早已经被叫停了。”

记者调查了解到,青岛对于撤销网上合同的规定非常严格,没有合适理由根本无法撤销合同。根据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明、退款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不同的情形提交相关材料方可办理。

另外,合同加名也涉及更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也就是说新房办理房产证之前,不能进行房产转让。

对于房产证加名字的具体程序,需要女方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市民买房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需提交《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拿到相关证明以后,才能进行赠与办理,缴税,加名。(来源: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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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故事

本期主讲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高明月律师

房有了车有了,恋爱谈崩了

1年多前,29岁的张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7岁的李丽。两人认识后很快坠入爱河,并决定于今年10月份领证结婚。一直为儿子婚事着急的张伟父母拿出了50万元积蓄,为儿子在闵行买了一套婚房,房产登记权利人为张伟。

今年4月初,张伟父母同李丽父母见了面,商定了两人的婚期。在那次家庭聚会上,李丽父母提出房子已经买好,他们决定同样出资50万,供两人装修房子、买车。

得到了父母资助的两人,很快便为装修的事情忙碌了起来。今年7月,婚房正式装修完毕,两人又商定买一辆新款帕萨特轿车。今年8月13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李丽父母看到其中关于婚前谁购房离婚时产权归谁的报道,心里一紧,便同女儿商量要张伟在房产证上加上李丽的名字。

第二天,李丽便找到了张伟,提出要在婚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买房时首付是你爸妈出的,可我爸妈也出了50万,房产证上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不合适。”听到李丽如此要求,张伟不干了:“你现在就要加名字,万一还没领证你就不想跟我结婚了怎么办?”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最终不欢而散。过了没几天,李丽再次找到张伟,希望他认真考虑一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情。这次,张伟的态度也很明确——结婚前肯定不会加名字,要么就不结婚了;要是加名字,至少要等结婚以后过几年再说。

听闻此言,李丽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张伟根本不爱自己。思忖了几日后,李丽向张伟提出分手,并要求他退还自己为装修房子及购买家具家电所支付的30万元。张伟则提出,他没有钱可退,李丽出钱装修房子也是自己愿意,如果要退就自己把家具家电搬走,装修的东西也都可以拆走。

从筹备结婚到撕破脸皮分手,两人仅仅就是为了房产证加不加名字的问题。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李丽只好将张伟告上法庭。

律师建议:类似这种情况,对每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来说都很闹心。其实,如果希望在婚前避免因这类问题而引发纠纷,的办法是在结婚前双方签订一个关于不动产的处理协议。就拿李丽来说,可以要求与张伟签订一个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为婚姻所付出的财产均为共同共有。对于房产证是否加名字的问题,也可在协议中写明。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文汇报)

谈好离婚的事再结婚,是进步还是退步?

婚姻法律师们最近真的很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明明白白地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亮上台面。未婚青年坐不住了,丈母娘和老丈人也坐不住了。结婚前不把财产问题咨询清楚,都不敢登记。

谈好离婚的事再结婚,这是现代人独有的理性之举,还是当代婚姻的“怪现状”?婚姻法对房屋产权的规定,对女性的影响到底是好是坏?对此,本报记者邀请婚姻家庭专家徐安琪,共同进行一场小型“圆桌会议”。

本次“小圆桌”参会者:徐安琪,1940年代生人,上海社科院研究员、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钮怿,本报“70后”已婚女记者;沈竹士,本报“85后”未婚男记者。

沈:说清楚离婚的事再谈结婚,我觉得完全OK。

钮:婚还没结就开始盘算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大概只有你们这代人才这样。老一辈的不说,就算是我这个年纪的,当年结婚也完全没考虑这个问题。两个人感情好,认定要过一辈子,不存在讨论财产问题的必要。

徐:我反倒觉得,最近这些年人们的观念比过去更“传统”。在我们那个年代,参加工作的人根据工龄排队,等着单位分房。年轻人结婚,哪家父母有现成的房子,就住到哪一家,等分到自己的房子了再搬出去。很少像现在这样,男人没房简直就讨不到老婆。

钮:回想我结婚的时候,两个人都没钱,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爸妈一起付的首付,婚后和我老公一起还贷,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没想过加不加名字的事。要是像今天一样算计,这婚还是不要结算了。

其实,不管在什么年代,大多数人结婚都是“裸婚”。那种房子车子一步到位的毕竟是少数。

徐:想要不“裸婚”,免不了得“啃老”。年轻人有几个能靠自己的收入在婚前买房的?绝大部分都要靠父母支持,很多父母为此拿出了一辈子的积蓄。他们担心孩子的配偶不费吹灰之力就分走自己的财产,这种事情在现实中也很常见。所以我认为,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明确了对父母财产的保护,是公平的。

沈:谈离婚的问题,看上去很“伤感情”,可是我认为,法律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对婚姻双方利益的保障。古人不谈离婚,并不表示那时的婚姻中不存在“个人财产”。比如传统的聘礼、嫁妆,在婚后由女方支配,一旦发生“休妻”,男方独享房产自然不必说,但女方也不是完全“净身出户”,那点家底就是她的经济保障。现代社会用法律来调节婚姻关系,把离婚后物质上的“退出机制”说清楚,怎么不是一种进步呢?

徐:我听说,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本来由男方出资买房的未婚夫妇,现在开始改主意了,有的女方或女方家庭也愿意出资。女方开始改变对婚姻的投入方式。

以前,男方买房,女方买家具的情况比较多。现在女方注意到,房产是的,而动产有折旧,是贬值的。一旦离婚,她们和男方的投入虽然差不多,所得却有天壤之别。与其这样,何不参与“投资”房产?如果男方买房的传统观念因此扭转,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我们的婚姻已经是现代婚姻,但有些观念还比较老旧,靠法律来建立一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婚姻规则,并不是坏事。(来源:文汇报)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问题被传的沸沸 ,引起网友的一片热议。热心的网友还给出了不少招数应对。如果男方初首府,女方与男方还房贷,一旦离婚还是能够得到补偿的,布置于彻底“净身出户”,但是哪种贷款方式适合你?哪种还贷方式呢?接下来我们就一块来看看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后由夫妻一方出资购房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这一方的财产。这与过去的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完全不同,因而也引发了不少人的热议。“对付新司法解释,姑娘们和姑娘们的妈,有的是办法”。前两天有一个帖子在“西祠胡同”上突然蹿红,发帖者暗指,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的约定不利于女方,而经过几个女同学的讨论发现,其实要对付这个约定,办法很多。(来源:四川新闻网)

6招应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办法1

结婚前要求男方先把他妈给的房子卖掉,再买一套,房产证上写上男女两人的名字,不这样办就休想结婚。

点评:这也许是6个办法中一个比较靠谱的,但是男方也有应对办法,那就是不跟你结婚啊!

办法2

两人共同买一套,但女方只出卫生间面积的钱,如果以后离婚,女方把卫生间门钉死就离开,如果男方擅自打开,就到法院去告他,他花钱要买回也不卖给他。

点评:这个方法在法院行不通,因为法官判案都会考虑到执行的便利。如果夫妻离婚案中要牵涉到分割房产,一般都是一方得房并给另一方补偿。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

办法3

生了小孩要求男方给予冠姓费用,小孩从女人肚子里生出来,凭什么姓你男的姓,不给巨额冠姓费,小孩就随女方姓。

点评:孩子一出生就向丈夫要“巨额冠姓费”,这是夫妻还是做生意的?再说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怎么能母亲擅自做主跟母姓呢?

办法4

男的房是他妈的房,内部装修由女的来负责,把里面的水电全改掉,如果以后离婚,这些东西全部拆掉,把水电结构也全毁掉,让你男的以后好受。

点评:好吧,你这结婚不是为过日子,纯属是为将来的离婚搞潜伏来了。再说,如果这房子是归男方的,你拆东西可算毁坏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的哦。

办法5

大不了不结婚,就同居。不想生孩子就不生,想生就生一个,以后双方不再互相喜欢了,如果女的想要孩子就坚决不给他,如果男的想要,拿房子来换。

点评:这个嘛……好吧!你先找到一个愿意这么做的男人再说吧。

办法6

反正家里没有一样东西是女的了,那么好,女的住一年就把房子破坏一年,就是以后离婚了,你这房子也卖不出去了,就是想卖,女的就到网上去发帖,说那个凶宅,发生过凶杀案。

点评:噢天哪!除了破坏他人财产,你还要上网去造谣?要知道,随便乱讲可是要告你诽谤的哦!

办法总结:别忘了,现在中国女的少男的多呢,不来讨好我女的,你就别想结婚,结了婚也叫你不安生。

点评总结:男人看清楚了,这样的女人能要吗。

歪招遭不少网友“拍砖”

看完这位发帖者所说的6个办法,围观网友纷纷按捺不住,数百个跟帖中绝大多数都是来拍砖的。有网友说,仔细看看这6点,基本上都是“歪门”。而围观的网友也没有客气,“砖头”拍得都挺狠。

在众多的拍砖声音中,也有网友感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到某些女人的神经了,要不然不会这样”。一位网友奉劝说,房子只是房子而已,如果对自己的丈夫真的有感情,根本就不会往这些方面想,“真心付出爱的女人不会这么做的”。还有网友奉劝楼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只是在谈房子,对夫妻双方都是公平的,想这么多点子还不如找一个靠谱的丈夫,好好过日子。

四种还款方式综合评比

固定利率

优点:1.利率风险小;2.稳定;3.利率不随物价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缺点:不论银行利率如何变动,上调或是下降,借款人都按照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不会随市而变。

适用人群:有固定收入,专业投资者或者商人。

等额本金

优点:1.总体利息支出较低;2.在随后的时间里每月还款额将会递减。

缺点:前期还款负担较重,特别是期还款时压力会很大。适用人群:收入较高人士,如企业高层、金领、海归派等。

等额本息

优点:1.借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还款金额;2.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缺点:总体利息支出较多。

适用人群:工作收入稳定,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员等。

公积金自由还款

优点:每月可自由还款、灵活便捷。

缺点:因还款额通过低于正常的还款月供,所以最后一期本金支付压力较大。

适用人群: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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