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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律师:房屋买卖相关法律知识

青岛房天下  2009-04-20 11:55

徐红律师:大家好,我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徐红律师,很高兴与大家见面,首先感谢青岛搜房网提供了这么一个互相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今天我把房屋的买卖的相关知识介绍一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房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主要内容,相对于其他消费而言,房屋买卖因标的额比较大,交易程度复杂,因此当事人很慎重,有条件的还聘请专业的律师代理。我做了7年的律师陪业务,参与了几百起房屋的交易,下面就把房屋买卖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给大家。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徐红律师

,商品房买卖,了解商品房现售法法律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1、国家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的并在同年6月1日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2004年二次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办法》。什么是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手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格的行为。

要强调一下,现售的商品房在买卖的时候,要注意开发商是不是持有大证,比如说海信房地产公司,做了个楼盘,看到的是红色的产权证,这个证拿到以后,在办理小证的时候有什么风险,提醒大家一定要上交易中心了解一下这个房子是不是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多一些,为以后减少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这么约定的:开发商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就是预售面积达到50%以上。

对于购房者来讲,就是五证,预售许可证、施工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后讲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咱们现在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经过2000年、2005年的升级版,很大力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一些选择性的条款大家一定要看好了,里面主要是包括了名称和住所,这个没有问题,比如说朝向、楼层等,销售方式,是现售还是预售,还有付款方式,是现金还是贷款非常的明确,交付使用条件,是单体验收还是综合验收,装饰和装修标准,在装修房屋当中遇到条款。

然后就是供水、供电、燃气的时登记处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这一般开发商都约定的。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也着重讲一下,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五现售商品房从成立之日起90天之内要办理产权权属,解决争议的办法有两种,一个是仲裁,一个是诉讼,仲裁是一裁结束。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时间比较长一些。

违约责任就不说了,比如说送阁楼、送花园的话,一定要在约定上明示在合同中去,这是具有法律承诺的。

我们讲一下面积差异,以前开发商行为可能不规范,任意的面积扩大等,新办法修订了之后,作为一个法定条款来约定,在合同当中已经出现了,是这么约定的,以建筑面积来出售房屋的话,在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的面积和合同面积,如果约定的话就按法定条款赔公差比,误差在3%以内这可以结算房价款。但是超过3%之外的怎么办?买受人有权退房,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把钱退给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大雨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的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在不退房的情况下,比如合同面积是100平米,产权登记是90平方,每平米是1万元,面积误差比是-10%。如果只选择条款,多推说补就能选择10万块钱的补偿,条款虽然在合同上具备了,是一个选择性条款,一定要坚持这个条款的坚持。

第二个问题,着重介绍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相对于法律是有的法律效率的,商品房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没有效力的问题,是这么规定的,出卖人没取得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了许可证,认定这是有效的。如果买了房子,签订合同了,如果你处于个人的原因不要房子了,你要看一下开发商起诉吗?开发商是不是具备预售许可证,有的话就按约来履行吧,没有的话,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第二个规定,商品房的宣传资料和销售高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是要约要求,不具有法律效率,出卖人对于房屋设施做的承诺,对商品房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就是说刚刚为什么要用阁楼等,这种合同应当视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任何一方违反都是违约。比如说有一个例子,开发商在售楼之前,有广告,比如说绿化、人工湖,这些东西在范围当中的承诺,都是要约,都是合同的内容,如果在房屋交付当中违反的话,就是违反责任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留下相应的宣传资料,有的时候是有用的。

第三,商品房的认购、订购等协议的法律效力。

比如我不想要房子的,怎么办?商品房认购、订购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规定收受价款的,就认定为订购合同。比如说单价、总价、房屋交付日期,虽然只是一个小纸,开发商自己打印的,这个时候不是你不要房子还是开发商不卖了,都不行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开发商如果说不卖了,这时你打官司起诉的话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讲一下无效合同的情形。我讲一下有效合同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就是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就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是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定理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传统、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商品房买卖的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特别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第10、11、13条都有了明确的解释,出卖人另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我无法取得房屋的话,我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以为房子的主体质量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之后,主体质量还是不合格的的话,买售人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还有就是严重质量问题,这就是解除合同,这没有商量的余地。

严格来说,这不是无效合同的情形,而是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让开发商赔偿不超过一倍的赔偿。

开发商没有告诉你房子已经抵押给第三人了,第二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把房子卖给第三人。第二点我可以结合一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在2003年的时候,有一个人找过我,他在前海买了一个房子,当时是一个现房,合同签订是在地上16层1601户,不到个月就交付了,上电梯之后,售楼小姐带他去1601户,没有变化,但是他去阳台看海景看,感觉不一样了,觉得视野缩小了,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呢?他就重新上了电梯,他去12层发现,发现13、14层是虚拟的,是没有的。最后我建议他起诉吧,如果是欺诈的话,就是合同无效,司法解释以后,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合同约定是仲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最后就是双倍返还,这个时候他要求仲裁之后,仲裁员对这个案子非常的敏感,觉得新法实行之后,适不适应双被返还,也经过了长时间的官司诉讼,最后赔偿他130万。主要是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了,所以一房两卖是要受到严重处罚的,要承担很重要的违约责任。

第二个问题,讲一下未过户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主要在二手房购房当中普遍存在,主要是强调一下公证,可能对于税费不愿意承担,觉得税费太高,就做一个公证协议,房价提高之后,乙方觉得房款是我的了,我就把房子卖了吧,甲方可以以乙方和丁方合同无效为由,申请合同无效。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权属不发生转移,这在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非常强调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我讲一个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有一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是我做的,出租人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是一个公司,把房子给了当事人租赁5年期限,在租赁期限内,没有通知过我就把房子买给乙了,乙在一定期限内又卖给了丙,丙房东问我要房租的时候,而且是提高房租了,怎么办?找原房东,房东说我已经卖给别人了,但是甲也说,我也想要这个房子,然后甲就来咨询我,我说你可以说这个合同无效,把乙丙三方全告了,然后进入行政程序,然后互相追索赔偿的问题。一定要注意这是一个头等条件,比如说小房东往外出租房子的时候,先给承租人做一个协议,是不是要这个房子,然后签字,或者是录音,都是邮政局的,要不然打起官司就很被动了。

第四,我讲一个共有问题,以前民法通则也规定过,物权法更加强调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比如在房地产方面,有主证副证,或者是夫妻之间,房产等在一个人的名下,这个人出来一个合同,房子要了,不办过户手续,特别是在浮山后小区当时房屋交易特别多,法院受理的反悔的案子特别多,当时属于效率待定,一旦房产证下发了之后,就属于有效的合同。我们起诉他的时候,他就抗辩,比如说房子是共有房产,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外签的合同,这是无效的。

还也一个比较新颖的问题,昨天晚上刚刚遇到的,借这个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共有房屋租赁问题,是这么规定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做了一个案例,甲乙双方是夫妻,离婚了以后,法院对一个网点房进行分割,两个人各持有50%的比例,他们也做了一个主证副证的持有,房子一直出租,是两个人平分的,离婚以后也是这么做,在合同期满以后,丈夫把房子又租了同一个人,还是这个价款,但是2005年的房价和现在也不一样了,以15万的价格出租给承租人了,女方回来以后发现,这是严重的违约,现在房子都是30万了,你怎么还是15万?这就是违约。最后就打到法院了,法院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无效合同。案子到法院以后有争议了,关于出租房屋的行为性质是处分还是管理呢?物权法的规定是以前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法院认定出租行为不是处分行为,而是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情况下,所有的共有人都有管理行为。造成这个损失,就是妻子只能向前夫索赔,但是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商品房还有很多的内容,不能深入下去,如果深入下去的话,一天也讲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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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一下存量房,就是二手房的买卖当中的问题。二手房交易市场很复杂,出现的问题也很多,一套房子一个特点,一个情况,和商品房不一样,所以房子着重讲一下。

看一下二手房,注意房屋权属要清楚,现在咱们的房地产登记的形式有三种: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他项权证。看权属的时候,先和卖房要一个产权证的复印件,你可以拿着复印件去交易中心查一下权属的真实情况。如果没有复印件,什么都不提供,可以请律师,可一定的钱去查询一下真实情况,这是5元钱。

他项权证是设定抵押的房屋,也不是说不能交易,是抵押权人把房屋出售给你的话,可以用首付款做抵押,不管什么情况,三个证一定是一致的。

讲一下卖房的主体资格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能力人,我给大家说一下,完全行为能力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限制行为能力是16岁以下,16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行为能力的时候是限制行为能力,不能辨认的时候,是无行为能力。

大家要注意一下,不到18岁的未成年人把房子出售的话,大家不要交易,因为这种房屋有一个监护的问题,这种房子做交易的话,一般是不给过户的。监护人应当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有一个相反的情况,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买房子是不是有效的?这是有效的。这种人在接受的时候,他人不能以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主张合同无效,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2岁的百万富翁孩子。

我把定金放在这里讲,二手房当中,几乎每一个房子都有定金的问题,咱们看看定金的含义,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定理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的种类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我国的合同法对定金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面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对定金的支付比较更加明确,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强调一下,现实中当事人在定金的约定上往往走上两个极端,要么定得很低,100多问的房屋定金只约定1万元,这样的结果,在定金具有解约性质的情形下,卖房极易毁约,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使购房者的购房目的难以实现。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合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一定要衡量哪种条款对你有利,这两种条款可以选择其一,不能并行,这是合同法的新的规定。

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一手房是有区别的,名称、住所,签合同的时候,身份证的名字和产权证的名字,一定不能错。还有价款,二手房基本上都是一口价,一定要写清楚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条件,以及什么时候交房,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户籍的问题,合同生效条件。附件的内容,主要是对二手房的装修问题,可能有的二手房是带装修的问题,里面有一些家具等等,就放在附件当中就可以,还有一些电、水、气过户的问题,也都写在附件当中。还有就是户籍,户籍的案子诉讼到法院,法院不受理,大家一定要杜绝这种纠纷的发生,卖房有的时候不签户口,可能他觉得我的户口放在这里,如果说拆迁的话,我还有一部分的补偿。如果是这种方式的话,用押金是一个比较现实的办法,押金一定要给得高一些,1、2万都可以。

再就是另外个办法,在过户之前,我也不预留押金,但是必须要把户口清除了,如果不清除的话,就不给过户。

税费的承担,从去年11月17日,为了促进市场的消费,政策直到今年12月31日就已经失效了,住宅房屋如果在卖的时候,以前5年之内转让的话,是全额的5.5%,现在是比较宽松了,如果2年之内卖房子的话,是全额的5.5%,而且是90平米之内的房子,要有1%的税,首次购房90平米之内的是1%的税,如果2年之内的话,卖房还有营业税,所以这个知识还是要了解,营业税是5.5%,还有个得税,这种个得税,商品房、二手房就是2%,集资建房是1%的个得税。

现在规定的税费的集中点集中面积是144平方,网点房的税率是非常高的,买卖是20%的个得税,5.5%的营业税,就是25.5%,营业用房,网点房的交易,可以用赠与的交易,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与买卖差了7、8万块钱。

交易程序现在已经改了,2月20日以后,现在是网上交易、网上挂牌,挂牌以后,当天办不了约的,第二天要到交易中心签约,市南、市北、四方的房子在交易中心对面的土地调查办公室的一楼挂牌,然后网上签约,第三天才办理过户手续,最起码是三天的时间,这也以实际操作为准。

交易的方式,目前有三种:一个是赠与、买卖、互换。互换的交易,税费已经改革了,双方互换房屋,按照房屋的差额交税,2001年的时候就改了,以分别买卖房屋记税,互换是不划算的,税率是非常高的。咱们在交流的时候,具体的问题可以再给大家解释一下,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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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对于新楼盘的办理房产证时间问题,国家规定一般是90天办理,但是有的开发商承诺210天办理,有没有风险?

这个风险不是在天数上,而是售楼的条件,如果具备条件的话,风险是不大的。

还有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证期限,有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有的仅剩下50-55年,对于这样的现象有没有风险?

我觉得这不是一个风险问题,而是一个告知问题,有的开发商要报批文件,可能这个时候已经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了,剩下的就是给我们的时间,所以我们要买一些新楼盘,比如说烂尾楼的盘子,可能仅剩下20-30年的时间,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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