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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未经出租方同意 不可随意转租转让

房天下  2014-05-29 00:00

[摘要] 5月2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孙德海调研员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为市民解答直管公房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

5月2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孙德海调研员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为市民解答直管公房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孙德海介绍道,我市的直管公房自95年房改以来大部分已通过房改售房程序卖给了承租住户,目前各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已经不多。房屋维修实行产权人负责制,按照“公房公修,私房私修”的原则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

具体来看,直管公房,由各区房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组织维修;个人的房屋,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如涉及未出售直管公房的维修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可与各区房管部门联系办理。

不少网友比较关心直管公房的出租、购买问题,对此,孙德海向网友解释,根据公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房产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转让公有房产的,房产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直管公房上市交易按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合法的承租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区的房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非住宅项目,比如网点,目前还不能购买。

有网友提问,自己现在承租公有住房,想变更承租人,该如何办理。孙德海答道,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名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同户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三)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常住近亲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网友9999是筒子楼团结户,无法购买产权,现经改造已分户,经询问房产管理所,答复依然不能购买产权。孙德海给出的答复是,按照公房出售有关规定,团结户住房不能进行公房出售,现在所住房屋虽经筒子楼改造分户,但须提供有关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房屋结构变更证明方可办理公房出售手续。

据悉,解决团结户住房困难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问题,2001年我市出台了解决“团结户”问题的意见,规定解决“团结户”住房问题主要遵循居民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团结户”住房内的住户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买卖住房使用权取得整套住房的使用权后,按我市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的所有权,逐步解决团结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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