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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1-26 13:28

[摘要] 通俗一点就是还贷款的期限时间已超出,要按照逾期利率收罚息以敦促贷款人讲信用 按时还款,这个逾期利率人民银行有规定并且进行过多次调整,需要根据实时的人民银行贷款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倍数换算。

同期贷款,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还款,导致产生一个更高的贷款利率。

通俗一点就是还贷款的期限时间已超出,要按照利率收罚息以敦促贷款人讲信用 按时还款,这个利率人民银行有规定并且进行过多次调整,需要根据实时的人民银行贷款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倍数换算。

法院判决欠款人从2010年3月16日起未归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清偿之日止.

利息应该怎么计算呢?

法院要求只能分段计收并暂列出如下三段时间的:

2010年3月16日--2010年9月30日 本金 x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010年10月1日--2011年1月19日 本金 x (加倍利息)

2011年1月20日--2011年9月05日 [本金 -(已归还)]x 加倍利息。

另外,付款违约金每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曾为万分之五,后为万分之四、万分之三、万分之二.一。现在的规定不统一,给各个当事人和执法者带来不便,应当制定统一标准。但是,现在只能执行这种规定,至于是加收30%还是50%,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上有争议。本律师认为,当事人以额主张,法院应当支持。法院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

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

判决生效之前,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方承担的是迟延履行金。可现实审判实务中,部分判决将违约责任一直计算到债务人付清债务为止。甚至少部分法官将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为迟延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标准。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生效之前,债务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本息或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了,而是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义务),债务人承担的不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义务。《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是律师实务中经常接触的两个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练掌握运用的。但在现实中对这两个概念却经常有一些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

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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