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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诈骗案件四个特点 别让中介“碰”房款

新华网  2013-05-20 14:06

[摘要] 丰台检察院总结房屋诈骗案四特点 2010年以来共审查此类案件26起 28名嫌犯被批捕 提醒市民 今日上午,丰台检察院发布调研,总结出利用房屋进行诈骗案件的四个特点。检察官提示房屋业主和购房者,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按照规定,中介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代收房款和定金。

丰台检察院总结房屋诈骗案四特点2010年以来共审查此类案件26起28名嫌犯被批捕提醒市民

今日上午,丰台检察院发布调研,总结出利用房屋进行诈骗案件的四个特点。检察官表示,客户在购房、售房时要提高警惕,房屋中介人员提出代收房款是违法行为。

据承办案件检察官表示,2010年以来,该院共审查利用房屋进行诈骗的案件26起,28名嫌疑人被批捕。

5月13日,市住建委联合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公布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及业务人员不得从事“吃差价”、协助避税、骚扰当事人、隐瞒房屋信息等20项行为。

为了防止房屋中介公司关门破产、杜绝中介人员卷款逃逸,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令房产中介人员禁“碰”房款。但是,仍有一些不法人员采用此种手段欺骗客户。

丰台检察院检察官介绍,2009年8月,李先生委托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理刘某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刘某采取调换银行卡等方式,将购房者刘先生预付的55万元购房款和后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40万元贷款骗为己有,并携款潜逃。

有房屋中介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中,一些房屋中介人员要求客户将首付款打到他们的账户上,等到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转到房主的账户。

检察官提示房屋业主和购房者,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按照规定,中介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代收房款和定金。此外,房屋中介也不得代客户收取租房者的房租。

利用伪造房产证进行诈骗也是不法中介人员常用的一种手段。例如,2012年4月,某房屋中介人员李某伙同裴某伪造了假房产证,将叶先生准备出租的房屋抵押给北京某典当行有限公司,诈骗了这家公司37万元。

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建议,除了对房屋中介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有关职能部门也应严厉整治伪造、买卖身份证、房产证等违法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提升拆迁工作监管力度,并严格审核拆迁补偿信息。

房屋诈骗案件四个特点

一、伪造房产证、委托书,将他人房屋买卖、抵押或出租。

二、假借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

三、伪造征地拆迁补偿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款。

四、将客户的卖房、租房款骗为己有。(记者洪雪通讯员邓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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