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今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今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
据了解,以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民要按照销售项目进行,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修改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同样由按照销售项目进行变成了日常登记受理方式。这样,市民申购就不用再跟着销售项目的进程走,随时可以去街道申请购房资格。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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